招聘4人4个岗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厅发〔2018〕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4〕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一步助推脱贫攻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6号)、《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办发〔2018〕23号)、《中共桂林市委组织部、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发〔2012〕80号)等文件精神,经报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兴安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兴安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组织实施兴安县2023年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直接考核公开招聘“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工作,拟招聘4个职位、4人(职位计划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文化程度、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五)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新录用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新聘用未满3年(含试用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