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7人6个岗位
为进一步拓宽我校用人渠道,满足教育教学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有关规定,我校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应届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指2026届高校毕业生,2024、2025年毕业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视同为应届毕业生。
二、招聘岗位
详见《附件:2026年北京市十一学校天津实验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38周岁及以下(1987年2月25日至2008年2月25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4.热爱教育教学工作,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5.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及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及心理素质(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7.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证、学位证(2026届高校毕业生实施“容缺后补”机制,毕业证、学位证核查证件时间推迟到报到前取得,届时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取消聘用资格)。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标注的专业名称为准。以辅修专业报考的,需同时提供报考岗位所需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且能够通过国家学历学位认证。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院校毕业生证书人员,需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对于国内高等院校自主设置专业与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所学专业等,注重专业内容实质,应聘人员的专业方向与所需专业方向要求一致视为符合专业条件,专业参考教育部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5年)》、《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