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16人1个岗位
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强化先行调解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需要,海城市人民法院会同海城市司法局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现就选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一)接受海城市人民法院的委派,开展案件先行调解工作;
(二)开展先行调解案件的事实调查等工作;
(三)协助法官开展先行调解和案件调解完毕后的诉调对接工作;
(四)接受海城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与先行调解相关的工作。
二、岗位名额及工作地点
(一)岗位名额:专职人民调解员16名。
(二)工作地点:海城市人民法院。
三、选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乐于奉献,热心调解工作,善于沟通协调,有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年龄一般要求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四)了解社情民意,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能够熟练操作智能手机和电脑;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调解工作岗位。
符合上述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选任:
1.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司法行政干警或有法律工作经历的;
2.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
3.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或与调解工作相关的职业资格的;
4.具有乡镇(办事处)、村(居)等调解工作经历的退休干部,退休教师,优秀村干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或近三年内曾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2.现任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和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3.参加过邪教组织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不适合从事人民调解员工作的情形。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报名分为推选报名和自主报名。推选报名由各机关或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海城市人民法院专职人民调解员申请表》并加盖公章,由各机关或组织统一递交材料。自主报名由本人填写《海城市人民法院专职人民调解员申请表》后,现场递交材料。
2.报名时间:2026年1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30日止。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3.报名需提交的材料(除提交复印件外,须出示原件核对)
(1)调解员申请表(海城市人民法院现场填写);
(2)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两张;
(3)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4)学历证明、其他可以证明调解能力和经验的证件及相关文件资料(如在政法机关或调解组织的任职材料、相关职业资格证及获奖证书等)。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报名地点:海城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5.联系人:张泽华联系电话:0412-3609189
(二)资格审查
由海城市人民法院会同海城市司法局,按照选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并按选聘岗位数量1:2的比例择优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三)面试
面试工作由海城市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素养、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沟通调解能力等。根据面试成绩,按选聘岗位数量1:1的比例确定拟选任的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体检
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另行通知。体检参照公务员入职体检标准执行。
(五)聘任
经审查、面试通过人员,由海城市人民法院进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颁发《人民调解员聘书》,人民调解员任期一年,符合条件的,经审核通过可以连任一年。
五、报酬待遇
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每月按照基础补贴1000元(每月最少须调成4件)和案件绩效补助的方式进行,调解达不到4件不给基础补贴。案件绩效补助依据调解案件的数量,在基础调解成功案件(每月4件)的基础上,每月第5件起调解成功结案(含撤诉、调解和好、和解、出调解书、确认书、撤诉裁定书等)的,按照每件补贴150元计算。
专职人民调解员与海城市人民法院不具备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
六、其他事项
凡在选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经发现查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任手续者解除聘任,应聘者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