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回避原则
(一)拟招聘人员不得与夫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亲属在同一部门有直接上下级关系,不得在不相容岗位上工作。
(二)拟招聘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中任职;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经理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负责人的机构从事人事、纪检监督、审计和财务工作。
(三)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