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师德高尚,团队协作能力强,教育理念先进; 具有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 具有适应岗位要求、正常履行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或技能条件和工作能力。 年龄:40周岁以内(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学历学位:应聘教师岗位须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教师资格或职业资格:具有相应学段学科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高段可低用)。 工作经历:需具有1年及以上普通中小学教学工作经历(毕业前实习任教经历不计算在内),能胜任学科教学工作。 身体条件: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有小学该学科任课经验,并且教育质量和学生家长认可度高。 有丰富教学经验或者学科专业获奖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未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