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法学类专业,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截止公告发布之日); 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有较强的语言表达、文字综合和电脑操作能力; 受聘后,服从岗位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招聘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涉毒吸毒人员; 近亲属在所报考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工作的; 依据法律法规终身不得从事法律职业的; 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