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信息
任职要求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年龄为18至35周岁(即1990年3月9日至2008年3月8日期间出生);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能适应夜间执勤和24小时轮换值班等勤务工作。身体健康、体型端正,双侧裸眼视力4.8或矫正视力5.0以上,无色盲、无纹身、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心脏病或其他急发性重大疾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因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处罚的; 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提供虚假个人证明资料,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岗位职责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能适应夜间执勤和24小时轮换值班等勤务工作。
福利待遇
试用期。 聘用后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聘用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