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聘3人1个岗位
为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实质性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公开选聘3名特邀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一)接受法院的委托,开展案件调解工作,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二)协助开展案件调解完毕后的对接工作,做好案件登记、信息系统录入、统计及文书档案整理工作;
(三)参与涉及群体性事件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四)完成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选任人数
特邀调解员3人,其中1人从事群众接待。
三、选聘条件
担任特邀调解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心调解事业;
(三)具备从事调解工作大学专科以上(同等学历)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较好的沟通调解能力,能够熟练操作电脑和规范制作笔录;
(四)有固定收入的三年内退休公职人员,身心健康,无较大疾病;
(五)特邀调解员未加入调解组织、以个人名义开展调解工作;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受过严重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等相关执业证书的;
(五)违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调解公信力的情形的。
曾有审判工作经验或在检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有调处矛盾纠纷经验的人员,可以优先选聘。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5日,具体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无为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4.报名材料:报名者在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表原件一份(有组织推荐信的一并提交);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近期1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
(5)无违法违纪承诺;
(6)近一年的体检报告;
(7)具有相关资质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职业证明材料;
(8)其他可以证明调解能力和经验的文件资料。
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报名资格。
5.资格初审方式: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格审核。
(二)面试
特邀调解员选聘采取面试的形式进行,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于面试结束后当天向应聘人员公布。面试时间及地点待定,另行通知。
(三)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范围内,根据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选聘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身体健康,无较大疾病,能适应调解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对象若提供近一年内正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报告单可不参加重复体检。
体检不合格者不进入考察。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可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安排递补。
(四)考察
考察对象由考察领导组对其进行考察,若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愿放弃的,则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五)公示与选聘
特邀调解员考察工作结束后,拟选聘人员名单将在无为市人民法院官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凡被举报不符合选聘条件并被查实的不予聘用,空缺名额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按规定程序选聘。特邀调解员每年一聘,届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六)工作待遇
特邀调解员实行补助待遇,根据调解成功案件数计算补助;从事群众接待的,实行固定补助。
五、纪律要求
选聘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禁徇私舞弊,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增强选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聘任资格,同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有关事宜
本《公告》由无为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本次选聘组织的测试和面试,不指定任何教材、复习资料,也不举办、不委托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和培训活动。
监督电话:0565-6614534
上述监督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应聘者报名时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因电话不畅以致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责任由应聘者自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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